在深圳,如何追加公司方的股东作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实践中我们深圳要债公司经常会发现这样的问题,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方,在法院执行程序之后发现呢已经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了,但是作为公司方的股东,却有着很好的经济能力,具有着执行的条件。这个时候,那么作为我们的债权人而言,我们当然是希望将公司的股东追加为案件的被告,从而执行股东的财产。这在法律上是可以实现的,但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下面呢,我们就介绍两种情形来追加公司的股东作为被执行人。
第一种情形,公司的股东没有进行实缴出资,即只是进行了认缴。同时呢,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现在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也就是我们通常讲的法院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那么满足这种情况,我们深圳要债公司是可以追加没有出资的股东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的。
第二种情形呢,是作为公司方的股东,同样是没有履行出资义务,只是进行了认缴,但是他在双方的债务产生以后,通过恶意的延长出资期限,从而逃避债务满足,这种情况下,我们深圳催债公司也是可以追加为被执行人的。
所以说呢,只要满足以上的两种情形,都是可以进行追加的,这里追加了股东不限于是个人,如果能够将公司的股东成功的追加为了被执行人,那么呢,这个案件就会出现新的转机,具有新的执行财产的可能性,能够帮助我们进一步的做执行回款。好,如果您有相关的问题或者类似的法律纠纷,我们可以一起沟通交流。